2020年5月20日,经县政府同意,关于修订《庐江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庐政【2020】21号)(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实施。现将《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依据
(1)依据《合肥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合政〔2017〕95号),取消对县级储备粮原粮承储企业库房总仓容量的限制。
(2)依据《合肥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合政〔2017〕95号),对《办法》有效期的相应延长。
(3)依据《中共庐江县委办公室庐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单位职责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庐办字〔2019〕20号),明确修订后的县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二、出台背景
1、地方储备粮是国家粮食储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物质基础,要“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
2、《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提出“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场深刻变革”和“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机构改革要求,明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提高我县县级储备粮规范化管理水平,出台该《办法》。
三、制定意义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机构改革要求,明确县级储备粮相关管理部门相应职能,规范承储企业权利和义务,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二是强化县级储备粮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收购、轮换、销售做出明确规定,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确保我县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时调得动、用得上,切实保障全县粮食安全。
四、起草过程
《庐江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讨论稿形成后,通过向县财政局、县审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庐江县支行等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合法性审查等方式,不断修改完善,形成该《办法》。
五、主要目标
规范我县县级储备粮的管理,有效发挥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全县粮食安全。
六、主要内容
包含总则、县级储备粮的收购、储存和动用、县级储备粮的财政补贴和贷款管理、县级储备粮的监督检查,共4章33条。
(一)总则。明确了储备管理的目的、适用范围、相关单位的主体责任等。
(二)县级储备粮的收购、储存和动用。明确了县级储备粮品种、规模、轮换计划、储存要求等。
(三)县级储备粮的财政补贴和贷款管理。明确县级储备粮银行贷款利息、保管费和轮换费的申请、拨付和经费管理。
(四)县级储备粮的监督检查。明确检查制度、监督主体职责范围和承储企业违反储备粮管理规定责任追究。
七、创新举措
1、明确原粮承储企业和成品粮承储企业库房要求。
(1)原粮承储:必须是高大平房仓。
(2)成品粮承储:同一厂(库)区具有0.3万吨以上的具有控温储存条件的房式仓,日加工能力为150吨以上。
2、明确成品粮承储企业中成品粮与原粮储存比例:成品粮的比例不低于承储计划的30%,其余部分(折率按1/0.7)以原粮形式储存。
八、下一步工作
1、严格落实《办法》要求,加强对县级储备粮日常监管,每半年对县级储备粮储存质量检测一次,每月对县级储备粮安全储存情况检查一次。
2、适当提高成品粮储存比例,稳定保证全县人口20天口粮供应量。